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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糧食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5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格執行預案的通知》(發改經貿[*5]號)精神,切實做好夏糧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和生產積極性,現就早稻收購中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行稻谷國家標準GB1350-1999屬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稻谷標準中出糙率為定等指標,水分、雜質、整精米率等為限制指標。對糧食收購中有些限制指標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應按*1年11月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1]146號)執行,通過扣量扣價的辦法來進行調整。即:
水分:對實際水分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指標的,以標準中規定的水分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增扣量。
雜質:對實際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低于或高于標準規定的,以標準中規定的雜質(或雜質總量)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價0.75%,每高0.5個百分點扣價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價、扣量。
整精米率: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價0.75%,不足1個百分點,不扣價。高于標準規定的,不增價。且早秈稻谷的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
二、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在稻谷主產區,糧食收購企業應按照稻谷國家標準配備所需的檢驗儀器和設備,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持證上崗。各收購站點應當在顯要位置公示所收購糧食的質量標準、價格和國家規定的扣價扣量辦法,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備和擺放各等級標準樣品實物。
三、在稻谷收購前應做好質量調查工作。各省應按照國家糧食局關于開展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的通知要求(國糧發[*5]69號),認真做好稻谷質量調查工作。在各收購站點應當公示所在縣鄉的稻谷質量調查結果,向農民說明當地主要品種的質量狀況,以減少收購現場檢驗工作的壓力。在收購驗質過程中農民對質量判定結果有異議時,必須用儀器進行檢驗復核,確保糧食收購工作準確、快速、有序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