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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種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幾率和防控難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眾的安全需求不相適應、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同現代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等問題日益突出,消防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降低火災危害,切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意見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組織領導
(一)落實政府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各區縣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應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各職能部門應依法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將消防安全與本行業、系統工作一并部署、考評,完善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橫向互通、上下聯動的消防工作協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機制,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積極規范和發展公益消防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
(二)加強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審批、同步實施。總體規劃中沒有消防規劃專篇的,規劃、住建部門不予審批。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規劃部門應嚴格予以控制。主城區超過本區消防隊保護半徑的大型商業街區、高層建筑密集區規劃建設時要同步考慮規劃建設“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進度,建設消防給水管道和供水設施,并加強各類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三)筑牢基層火災防控基礎。各區縣要推進“消防之友”俱樂部建設,對社區消防監管工作站提檔升級。深入開展農村、社區消防安全達標創建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明確1—3名消防專兼職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消防工作專門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搭建消防工作溝通交流平臺。全市鄉鎮、街道及行政村、社區全部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鄉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四)加強建設工程消防源頭管理。本市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公安消防部門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進行審核驗收,并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規劃、住建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監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廣新、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旅游園林部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
(五)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區縣政府每年針對轄區火災易發、高發和頻發的區域、場所和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持續加大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和地下建筑整治力度,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城中村”等區域性火災隱患要納入城鄉改造、綜合治理范疇,實行掛牌督辦,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要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各區縣政府在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后,要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
(六)完善地方消防經費保障機制。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各級財政應將同級武警消防部隊作為預算單位,并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經費、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員、文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納入相應的經費渠道予以保障,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撫恤待遇。提高經費保障標準,保證消防經費投入與地方財政收入同步增長。
(七)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評機制。各區縣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研究建立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相適應的消防安全指標體系,對消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將消防工作任務具體量化,納入任期責任目標考評、年度責任目標考評、政績考評、政務督查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嚴格督查考評,將督查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各區縣政府要加大街道、鄉鎮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年11月底前將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八)健全消防工作表彰獎勵機制。設立政府消防安全專項基金,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消防慈善捐贈,有關部門對捐贈的社會單位和個人支持落實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
二、落實單位場所消防監管責任
(九)加強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公安、商務、教育、衛生、文廣新、民政、旅游園林等部門應加強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游景區景點等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安監、工商、質監、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部門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十)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管。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合理劃分臨時辦公、生活、生產、儲存、作業等功能區,設置符合規定的臨時消防設施、消防車道,嚴格動火管理,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加強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監管。安監、住建、人防、公安等部門對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等火災高危單位應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采用先進適用的消防技術,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加強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監管。質監部門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應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應依照《消防法》和《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公安消防部門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應依法從嚴查處;公安經偵部門對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貨值金額達15萬元的,應依法從嚴查處。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三)加強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建立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動態考核機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門部署,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達標創建活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逐步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易燃易爆、高層、地下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等火災高危單位應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按照《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單位應建立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執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
(十四)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各項規定,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
(十五)嚴格建設工程施工行為自律。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單位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并符合新修訂的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實施建筑室內裝修單位所用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屬于公共建筑的單位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負責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的單位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四、加強滅火應急救援基礎建設
(十六)加強消防站和救援中心建設。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十二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每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多渠道推進消防站建設。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完成消防應急救援中心建設任務。新建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要求,一次性配齊所需的消防裝備,并按照每站30人配備合同制消防員。
(十七)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2015年前,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年均接(處)警超過300次的消防隊轄區;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5萬人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鎮;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風景名勝區全部建成政府專職消防隊。
(十八)加強消防水源設施建設。2015年前,全市增補市政消火栓4616個;各行政村消防水源建有率,目標值達到90%。新建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消防水源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共同規劃,統一實施。在玄武湖、內秦淮河流域、長江流域等處設置一定數量的消防取水平臺(碼頭)。
五、深化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九)深化消防宣傳教育。貫徹國家八部委聯合下發的《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各區縣應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進行專題部署,將消防宣傳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依托消防隊(站)、博物館、文化館、公園、學校,建成1個以上功能設施齊全、同時容納50人以上參觀的消防科普教育場館,并積極申報“全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積極推進消防志愿者俱樂部、高校消防志愿者聯盟等民間社團建設,吸收經濟、科教、黨政等社會各界熱心消防事業的代表人士參與,搭建交流互動平臺。
(二十)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公安部門應根據消防安全形勢需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重點。教育部門應分級實施消防安全教育,指導各區縣培育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學校”,指導中小學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民政部門應指導居(村)委會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居民開展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衛生部門應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傷員救治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文廣新部門應指導新聞媒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利用互動電視等媒介,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安監部門應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和特種作業人員考試內容。
(二十一)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貫徹落實《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在職培訓和社會再就業培訓內容。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培訓,積極培養社會消防專業人才。公安消防部門應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
六、創新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二十二)建立符合地方實際的消防規章體系。市政府法制部門要牽頭組織調研建設工程防火設計、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市場準入、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滅火救援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制定《市消防監督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市消防公益基金管理辦法》、《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等符合地方實際的消防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申報制度。公安消防部門要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建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單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變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價“三項申報”制度。
(二十四)建立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部門要探索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職業經理人等制度,推進社會消防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加強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等取得職業資格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五)建立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體系。金融系統、有關行業要將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火災隱患、火災事故、消防違法行為等不良記錄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重要內容,增強社會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覺性。
(二十六)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研發。鼓勵企業、科研機構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導向,重點開展新型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關鍵技術及新型防火材料、新型滅火劑、新型消防裝備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消防安全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以科技手段為降低火災風險提供有力支撐。
七、嚴格實行消防工作責任追究
(二十七)嚴格失責行為責任追究。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應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資格。
(二十八)嚴格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