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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及國家、省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有非稅收入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非稅收入管理依照“所有權屬國家、調控權屬政府、管理權屬財政”的原則,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切實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各級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辦法,并負責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的編制和組織執行等工作。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制度的具體實施和執行,負責本級非稅收入計劃的制定、審核、匯總、征繳工作。
第七條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繳與管理
第八條非稅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各項非稅收入具體按照下列規定收取:
1、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
2、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
3、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
4、彩票公益金依據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規定的彩票資金分配比例提取;
5、罰沒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6、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7、其他非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征繳。
第十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各執收單位負責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標準及其依據、范圍、對象和期限。
執收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應當將受委托單位和受委托收取非稅收入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或者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報同級政府批準。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遵循“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實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征收管理制度。
部門、單位具體適用的“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征繳方式,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依據不同部門收入的特點,分別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未經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批準,執收單位不得自行改變非稅收入征繳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代收銀行協商確定后,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與代收銀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在代收機構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帳戶或者過渡性帳戶。
第十五條繳款義務人或代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足額地到指定的代收銀行將有關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
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非稅收入或不宜采取銀行代收形式的非稅收入款項,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
第十六條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的待結算資金,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各項資金的現行預算管理形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分別解繳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定期劃解、結算。
經確認為誤收、多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或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的核算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各執收單位內設機構或非獨立核算單位不得管理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按照執收單位、收費項目等對非稅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八條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的非稅收入,由各級政府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
第三章票據管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一管理非稅收入票據。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非稅收入票據,負責向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發放、核銷、使用、稽查以及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非稅收入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并提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一條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收取非稅收入時,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者,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二條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向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
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非稅收入票據安全。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
第二十三條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非稅收入票據。不得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縣(區)級以上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代收銀行或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帳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本級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非稅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縣(區)級以上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并在2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復舉報、投訴者。有關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受理,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日內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擅自開設非稅收入帳戶或者過渡性帳戶,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以外其他帳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留、截留應當上繳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丟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取得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區)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以及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級以上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