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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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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以及建設部等七部門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五條市建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區政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審核確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辦)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局、勞動局、民政局、物價局、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房管局(房改辦)準予購房的《*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市房管局(房改辦)要會同市規劃局充分考慮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三條在商品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辦)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市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三級(含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占項目投資比例不得低于35%,累計有5萬平方米以上住宅開發建設經驗,信用可靠,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房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較小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后,由市規劃局牽頭,市政、園林、開發、質監、物管等相關部門參加,進行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房改辦)按照《*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價房〔2003〕174號)的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物價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物價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市物價局要會同市房管局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范圍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家庭,且至少有一名成員取得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年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員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

(三)家庭屬無房戶或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現有住房指家庭所有成員私有住房,包括拆遷待安置的住房和尚未辦理產權證的合法住房);

(四)家庭成員均未以房改價購買過公有住房、沒有參加過集資建房、沒有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

其它符合國家分配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當年未公布的執行上一年度標準。

第二十五條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將優先供應給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中的無房戶、低保戶、夫妻雙下崗戶、有殘疾人等特殊住房困難的家庭。

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持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房改情況證明、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現住房情況證明,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領取《*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受理時申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提交《*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一式兩份、戶主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改情況證明、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現住房情況證明。

(三)審核公示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在其單位或居住區張榜公示7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家庭將申請材料和匯總名單報區政府;區政府組織房改、*、民政、勞動、監察等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時*部門負責戶籍審核,民政部門負責收入審核,房改部門負責住房審核,勞動部門負責下崗審核,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區政府對審核無異議的在新聞媒體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為7日。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四)登記輪候區政府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申請家庭進行登記,并安排輪候。

(五)審批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充足的情況下,區政府對已登記輪候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批。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已登記輪候的申請家庭以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對已確定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批。

(六)復核區政府將審批的名單及申請材料移交市房管局(房改辦),市房管局(房改辦)會同市監察局對申請家庭申報核準程序是否合規進行復核,對復核無異議的由市房管局(房改辦)和市監察局在新聞媒體進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房管局(房改辦)向申請人發放《*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七)購房申請人持《*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核定的地點按核準的面積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本辦法中的差價款、收益、補交款均納入市財政廉租住房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二十七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市房管局(房改辦)、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個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比例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政府所定的標準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房的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房后必須將所租住的公房騰退給公房產權單位,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一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二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審批程序按照《*省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局和市房管局(房改辦)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和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八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建委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物價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市建委限期按原價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建委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建委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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