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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大危險廢物處置力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
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1874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所有產生并委托他人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三條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其他社會源危險廢物。
第四條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不包括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危險廢物處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處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運輸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對第三方財產及人身損害險、操作人員工傷事故險)。
第五條危險廢物處置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費最高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納入*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建設的區域性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其處置收費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環保部門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成本的監控,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應簡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
對醫療廢物,原則上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月計收。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按病床數或產生的醫療廢物重量計收;沒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醫療機構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
在我省按國家規定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前,有病床的醫療機構經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可以從繳納醫療廢物處置費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費現行標準基礎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過2元,作為彌補醫院支出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后,應將醫療廢物處置費用計入住院床位費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醫療機構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門診病人加收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
第七條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其回收價格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利用單位雙方議定。
第八條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內,與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商定具體處置價格,簽訂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對不同地區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一視同仁,在簽定有關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協議中,不得有價格歧視行為。
第九條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直接向委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收取的危險廢物處置費,應首先用于支付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費用。
危險廢物處置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
第十條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后,應取消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其他收費項目。
已交納危險廢物處置費,且危險廢物已被收費單位接納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該部分危險廢物不再交納排污費,也不再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在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時,要改變分散處置的模式,盡快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要按照國家和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規劃,合理確定處置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防止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要逐步關閉過渡性的簡易處置設施,不斷提高危險廢物處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區,可按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區域性集中綜合處置設施。設施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環境標準和規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以及安全生產、地質災害防治、消防、職業衛生防護要求。
第十二條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投資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危險廢物處置運行機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時,應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資質的企業承擔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通過簽訂合同,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降低處置成本,確保危險廢物處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經營許可證、轉移聯單制度等有關規定。
處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置標準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減少處置環節,降低處置質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條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處置單位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和不按規范進行操作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處置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傾倒、丟棄)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