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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的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增強黨的工作影響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黨章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力求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要積極探索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徑,不斷壯大黨的力量,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健康快速發展。
(二)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要堅持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開展黨的工作、有利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的原則,嚴格標準,因地制宜,重在實效,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所需要,為黨員和職工所擁護,為所有者(經營者)所支持。
(三)要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使黨的工作普遍覆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重點是未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要做到100%都有黨建工作指導員負責聯系。已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要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進一步推動“四五”工程各項任務的落實。要把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作為培養鍛煉干部的有效途徑,推動干部培養選拔工作。
(四)黨建工作指導員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思想政治素質好,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黨務工作經驗,具備市場經濟和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善于做職工群眾工作,組織協調能力比較強。
二、選派方式
(五)黨建工作指導員由旗縣(市、區)委,開發區、工業園區黨工委,蘇木鄉鎮、街道黨委(工委)負責選派。旗縣(市、區)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實施。
(六)黨建工作指導員主要從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也可以從復轉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中挑選,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決。黨建工作指導員以兼職為主,逐步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黨建工作指導員隊伍。
(七)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堅持所聯系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數量服從所開展工作的質量。根據企業的規模和工作的難易情況,一名黨建工作指導員可以聯系一家或幾家,也可以同時聯系幾家不同規模的企業和十幾戶個體工商戶。
(八)黨建工作指導員,要與業主充分協商溝通,取得業主的理解和配合。要把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與向非公有制企業推薦、輸送黨員骨干工作結合起來,有效地解決黨建工作指導員和企業黨員骨干供需矛盾。
三、職責任務
(九)黨建工作指導員要依據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責,根據情況參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相關活動。
(十)黨建工作指導員要成為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學習貫徹“*”重要思想的宣傳員,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組建黨組織、發展新黨員的指導員,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難題的協調員。
黨建工作指導員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生產經營方向。
2、指導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黨組織,開展正常的組織活動。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及時把具備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3、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實現好、發展好職工群眾的利益。加強對業主的教育引導,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調動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加強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建設,支持和幫助這些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5、積極建言獻策,提出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的意見和建議,幫助協調解決矛盾和問題。
6、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一)黨建工作指導員在開展工作過程中,要堅持指導與服務相結合,講究方式方法,注重實際效果。
四、管理教育
(十二)加強對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管理,穩定黨建工作指導員隊伍。黨建工作指導員由選派單位和本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雙重管理,以選派單位管理為主。要建立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激勵機制,工作實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符合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應當予以提拔使用。要及時調整不能勝任工作的黨建工作指導員。進一步完善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制度,實現黨建工作指導員管理的經常化、規范化。
(十三)黨建工作指導員要集中精力和時間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的工作。專職黨建工作指導員要按照黨務干部的要求,盡職盡責地開展工作;兼職黨建工作指導員要保證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的時間和質量。黨建工作指導員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定期向派出的黨組織匯報工作,搞好階段性工作總結。
(十四)加強對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培養良好的工作作風。搞好業務及相關知識培訓,提高他們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培訓要納入黨員干部培訓的整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十五)黨建工作指導員在上崗前或上崗期間要進行培訓。要講究培訓方式,堅持集中培訓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保證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果。
(十六)黨建工作指導員不得在所聯系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領取報酬和補貼,不能給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增加負擔。有固定單位的黨建工作指導員,其工資、福利、津貼等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沒有固定單位或固定單位不具備承擔工資、福利、津貼等能力的,由選派單位負責協調,采取財政拔付等方式,適當予以補助。要加大黨費扶持選派黨建指導員工作的力度。
五、組織領導
(十七)各級黨委對選派黨建指導員工作負有重要責任,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實行盟市、旗縣(市、區)委抓選派黨建指導員工作責任制,落實好各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責任。黨委分管領導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組織部門要具體負責,共同做好選派黨建指導員工作。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兼任黨建工作指導員,成為黨建工作指導員的表率。
(十八)建立完善盟市、旗縣(市、區)委領導、組織部門牽頭、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單位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切實支持黨建指導員的工作,關心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生活。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教育引導業主重視并配合黨建指導員開展工作。要把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作為專項任務來抓,由專人負責。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門機構。
(十九)加強對黨建工作指導員的督查考核,運用好督查考核結果。在督查與考核過程中,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群眾和業主的反映,注重公論。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反饋給黨建工作指導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存入本人檔案。
(二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各地黨組織要結合實際,大膽實踐與探索,創造、積累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好辦法、好經驗。要加強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向各類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