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血吸蟲病地區農村改廁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血吸蟲病流行地區人民群眾的健康,控制血吸蟲病的傳播,落實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改廁的干預措施并加強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管理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戶廁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全國愛衛辦統一管理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工作,協調農業、水利、建設等愛衛會委員部門,共同參與改廁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團體志愿力量的作用,全面完成改廁工作。
第四條省級愛衛辦負責或委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應部門對所轄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審核圖紙、審閱文件資料等。市、縣級愛衛辦負責或委托同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所轄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改廁現場的建造工程實施進行質量、技術、材料選擇的監督。
第五條各級愛衛辦商當地血吸蟲病防治管理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所轄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整體改廁工作的年度計劃,負責組織有關機構與部門對改廁工作進行審核驗收。
第六條各級愛衛辦、血防辦、疾病預防控制(血防)專業機構應經常進行工作、信息交流,及時掌握血吸蟲病疫情、改廁動態、群眾需求。
第三章技術培訓與健教活動管理
第七條各級愛衛辦負責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改廁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的組織管理,動員社會組織和團體的志愿力量,利用各種渠道、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八條依據全國愛衛辦的部署和各級愛衛辦的實際需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的不定期技術指導。
第九條省、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所轄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的技術指導、技術培訓與衛生學評價,依據改廁工作計劃制定相應的技術實施方案、編寫技術培訓教材。
第十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所轄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的技術問題,對施工單位與個人、檢查驗收人員、基層干部等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指派專業技術人員承擔相關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技術培訓內容包括:廁所的建造技術和質量檢查驗收方法、廁所使用與管理要求、相關的原理和衛生知識。健康教育工作包括:編制廁所使用說明書和宣傳材料,使用戶了解并正確使用衛生廁所。
第四章安全與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在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施工的單位與個人,在持有資質證明前提下,必須經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承建、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廁所建造必須保證質量。廁所的結構、材料均應符合《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技術規范》的規定,不得任意改變規范技術要求與施工質量。
第十四條選擇整體結構或預制產品,需要有建設部門的安全性評價單位檢測,并出具報告備案。不宜使用對農田土壤、民居環境、人體健康具有影響的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參與產品供應投標時,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等資料和樣品。中標產品在未經申報批準的情況下,不得改變產品的質量、技術指標、結構等。
第十六條新開展改廁工作的地區,應先建造“示范廁所”,供參觀借鑒。經省級愛衛辦認可后,方可在該地區推廣。
第十七條改廁工作應實施檔案管理。檔案的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技術培訓、健教示范、新改建戶廁登記花名冊、材料資金交接分配手續、使用管理效果檢測記錄等。
第五章檢查與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廁所的新建或改建必須通過檢查驗收。各級愛衛辦應在改廁工程的不同階段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轄區內改廁的驗收。
第十九條驗收時,由愛衛辦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承建工程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參與。檢查驗收包括:
(1)一般情況:組織機構、示范活動、健康教育計劃與內容、建廁選址等;
(2)施工檢查:審核圖紙、使用材料質量、工程隊資質或工匠培訓情況。
(3)質量驗收:檢查改廁的建造規格和質量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
(4)使用管理:廁所的正確應用與管理狀況。
第二十條檢查驗收中對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的近期效果進行評定,評定以當地群眾的改廁防病知曉率和衛生行為改變率為依據。
第六章綜合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愛衛辦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結合建設新農村規劃,為防止血吸蟲病流行加強農村基本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管理,移風易俗,講究衛生,改變不良的生產方式與生活習慣。
第二十二條大力宣傳普及預防血吸蟲病知識。禁止隨地大便和不按照規定的要求清掏廁所糞便。嚴禁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便直接排入水體或施肥。牲畜糞便、墊圈草與吸納牲畜糞便的材料均須經高溫堆肥等方法無害化處理后方可施肥應用。
第二十三條積極支持農業部門推廣以機代牛、家畜圈養等防止血吸蟲病傳播的措施,注意個人勞動防護,避免造成新疫情的出現。
第二十四條積極支持相關部門加強對流動漁(船)民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