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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農村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工作,選好配強村黨支部書記,加快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四化”建設,發揮好村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保證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地區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縣市委組織部負責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的審核工作。鄉鎮黨委履行考核、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的職責,并負責本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四條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人選必須政治強、作風正、靠得住、有本事,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能夠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政治立場堅定,不信教,不參與宗教活動,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地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方面敢抓敢管會管。
(三)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廉潔奉公,依法辦事,群眾擁護。
(四)年富力強,有一定的市場經濟知識和農業科技知識,有致富本領,能夠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
(五)顧全大局,作風民主,團結干部,聯系群眾,有一定的宣傳教育、組織動員群眾推動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人選,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一般擔任村干部一年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中共正式黨員,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一般應當在提任前2年內經過縣市黨校累計一個月以上的培訓,在提任前未接受培訓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參加培訓。
(五)國家干部到村任職參照《*地區縣鄉干部到村任職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政治上強、工作能力突出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破格選任。
第七條從村黨支部書記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八條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大會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同時必須廣泛征求干部、黨員和群眾意見。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九條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鄉鎮黨委成員;
(二)村黨支部成員;
(三)村委會成員;
(四)配套組織成員;
(五)村民小組長;
(六)黨員、“三老”人員及村民代表;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條民主推薦由鄉鎮黨建辦組織,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統計推薦票,綜合分析;
(四)向鄉鎮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一條鄉鎮黨委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二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三條考察工作由鄉鎮黨建辦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全面考察擬選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尤其重點考察擬選人的信念、立場和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斗爭中的具體表現。由縣市委組織部制定具體考察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考察村黨支部書記人選,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預告;
(三)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準確全面了解和掌握情況;
(四)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后,研究確定初步方案,黨建辦負責人向鄉鎮黨委匯報,鄉鎮黨委集體研究確定選拔任用人選。
第十六條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為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談話面達到80%以上。
第十七條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政治立場、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工作能力、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和主要特點: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十八條鄉鎮黨委派出的考察組由2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鄉鎮負責黨建工作的領導擔任,考察組成員思想政治素質要好,并有一定的組織工作經驗。
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按照“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考察組負責人責任追究制度。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五章選拔任用
第十九條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由鄉鎮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村黨支部換屆時,應當按照換屆選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初步人選確定后鄉鎮黨委事先將人選情況與縣市委組織部溝通,討論決定任用后報縣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鄉鎮黨委討論決定村黨支部書記任免決定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二條鄉鎮黨委討論決定村黨支部書記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鄉鎮分管黨務工作的副書記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鄉鎮黨委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六章任職
第二十三條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鄉鎮黨委討論決定后,應當在擬任職的村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對決定任用的村黨支部書記,由鄉鎮黨委書記同本人談話。
第二十五條村黨支部書記的任職時間自鄉鎮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回避
第二十六條村黨支部書記人選的直系親屬—般不在村兩委班子任職。
第二十七條鄉鎮黨委討論村黨支部書記任免,涉及與會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當事人必須回避。鄉鎮黨委考察組成員在考察村黨支部書記人選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二十八條考察組人員與被考察人有親屬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八章免職
第二十九條村黨支部書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鄉鎮黨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二)在反分裂斗爭和維護穩定工作中認識含混,態度暖昧,或由于立場不堅定,行動不堅決造成嚴重問題的;
(三)工作責任心差、組織能力不強、各項工作滯后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擔任職務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九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條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任何個人決定村黨支部書記的任免,任何個人都不能改變鄉鎮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二)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討論村黨支部書記任免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任免村黨支部書記,有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程序的,一經發現,縣市紀檢委、組織部立即進行查處,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鄉鎮黨委負責糾正。
第三十二條實行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縣市紀檢委、組織部對村黨支部書記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第三十四條對鄉鎮選拔任用村黨支部書記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鄉鎮黨委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街道社區黨支部書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地委基層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