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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在鄉(困難)老黨員群體,解決在鄉(困難)老黨員的生活困難,是縣委夯實基層基礎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政治任務。為了進一步做好在鄉(困難)老黨員的幫扶工作,體現黨組織對老黨員的關心和愛護,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補助對象條件
1、改革開放前加入中國共產黨,且年齡男60周歲(當前年份-出生年份≥60)、女55周歲以上(當前年份-出生年份≥55),沒有領取離退休(職)金和基本養老金的農村黨員和城鎮無業居民黨員(民政部門的撫恤金、低保補助和老區部門的“五老”補助等不視為基本養老金)。
2、補助對象應是能以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較好地履行黨員義務,主動支持基層黨支部開展工作,自覺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黨員。
3、已納入省委組織部補助的建國前入黨的困難老黨員按規定執行,不納入本暫行辦法補助對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本辦法待遇,已經享受的,取消待遇:(1)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不執行各級黨委決定決議的;(2)組織或參與封建迷信、宗派斗爭、聚眾鬧事及違反《信訪條例》等違法違紀活動的;(3)本人嚴重違反計生政策處理未到位的;(4)其他經縣委組織部、鄉鎮黨委研究確定不能享受的。
二、確定補助對象的程序
1、村(居)黨(總)支部根據在鄉(困難)老黨員補助條件,召開支委會或黨員大會推薦本支部擬補助對象,經公示(時間為7天)通過后報鄉鎮黨委匯總。鄉鎮黨委經過審查,征求紀檢、計生、綜治等部門意見后,并進行公示(時間為7天)通過后上報縣委組織部。
2、縣委組織部審核、確定補助對象,制發《永春縣在鄉(困難)老黨員生活補助領取證》。
三、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
1、補助款標準為:
2、補助款項由縣財政局根據縣委組織部審核數額按季度核撥給各鄉鎮。
3、發放對象每季度第三個月下旬憑《領取證》領取補貼。發放對象死亡者,發放到死亡當月。
4、鄉鎮黨委在每季度第三個月下旬前造表,會同各村(居)黨(總)支部按時發放到補助對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1、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縣委組織部和各鄉鎮黨委對補助對象應建檔并指定專人管理。
2、要認真做好補助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組織關系調整或去世的補助對象應及時上報,切實做到不漏報、不虛報。
3、各鄉鎮黨委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年度補助對象的具體名冊報縣委組織部審核。
4、各鄉鎮黨委要組織開展對補助款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的自查,縣委組織部要加強督查,杜絕漏報、瞞報和虛報,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其他事項
1、本暫行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2、本暫行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