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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辦、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減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創建平安和諧*,根據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政發〔〕12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我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分工,全面落實監管職責
交通(海事)部門負責通航水域內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動設施以及批準從事客貨運輸漁船的安全監管。具體負責對通航水域內的船舶和浮動設施進行登記和檢驗,對船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對縣政府設置和撤消渡口提出意見;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對通航水域進行認定并予以公布;依法查處無證船舶、無證船員、違章作業等行為,對不符合條件的船舶,依法予以處罰;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組織演練和實施。
農業(漁政)部門負責漁船、自用農副船的安全監管。具體負責對漁船,自用農副船登記備案并標明用途;對從事漁業捕撈、養殖漁船以及自用農副船進行檢驗、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漁船、自用農副船舶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取諦一切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自用農副船。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通航水域內的水庫庫區及其船舶的安全監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執行安全責任追究,全面實施安全管理。
農業(漁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各管轄區內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到交通(海事)部門辦理船舶登記和船員培訓、登記、考試工作;監督經營人或所有人落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開展安全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二、理順關系,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交通(海事)部門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農業(漁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門做好通航水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林業部門要落實通航水域內對木材、木筏、木排、竹材、竹筏的運輸審批責任制,并將有關信息事先向交通(海事)部門通報。
各鄉鎮人民政府在通航水域舉辦大型群體性體育活動,須事先聽取具有水域管轄權的交通(海事)部門意見,并制訂安全事故處理預案。
安監局要對各部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并依法對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的情況監督檢查。
三、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鄉鎮、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好船舶“運輸、檢查、航行”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關。加大監管力度和現場監督檢查力度,嚴禁無證運營、駕駛、超載和冒險航行。對非法載客的‘三無’船舶、違章作業船舶要堅決予以打擊。負有水上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要按照推行行政法責任制建設的要求,明確監管崗位職責,完善管理手段,切實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能。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能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